hkxd525 2005-9-30 20:58
[原创]什么是什么是[有为法]与[无为法]?
<P> 什么是[有为法]与[无为法]?</P>
<P>0人类各宗教之间的区别与分歧,在于宗教的权威主体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P>
<P>0[无为法]是地球及其自然力(即地球引力)的作用规律,为理论、为过程、为权威、为目的。</P>
<P>0[有为法]是以非人类世界的生命(如神灵等所有非人类)为理论、为过程、为权威、为目的。</P>
<P>0神灵也是生命,他们与地球自然力的区别,首先在于能量的区别,生命能量与地球自然力在能量本质上是不同的。</P>
<P>0地球自然力的能量范畴包括整个地球的[天与地],它的本体就是地球,其质量整体超越所有生命能量。</P>
<P>0地球自然力的能量概率是统一的,它具有统一所有能量的作用,它使地球成为一个伟大的能量整体。</P>
<P>0而生命的能量,其本体就是生命个体及其身心体积。</P>
<P>0在利益意志观念上,各个生命的利益意志观念,不同程度地区别于地球及其自然力内在的利益意志。</P>
<P>0作为地球来讲,地球的利益意志是绝对的,生命必须体现、统一于它的利益意志,生命不是地球的目的,而生命必须以地球为目的与依据。这是生命被地球承认与关怀的基本条件。</P>
<P>0作为生命来讲,是生命存在利益的基本规律,地球能量整体规律,也称为自然绝对规律,是所有社会的基本目的,是社会的法(法制)与理(道德理论)的依据(称为自然法理),是社会合法与否的统一依据(包括非人类社会)。</P>
<P>0人类也是生命,以人类为理论、为过程、为权威、为目的的社会,也是属于[有为法]体系,与[有为法]的人类宗教属于同一的系统,虽然它们分别称为[有神论]与[无神论],但实际都是区别于地球自然法则的[无为法]。</P>
<P>0因此以神灵、非人类、人类等生命为主体、为目的、为依据、为权威的信仰,表面看是[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区别,但从生命的绝对利益来讲,都属于相对真理,是与地球绝对真理的脱离。</P>
<P>0所有的生命与社会 ,从生命与社会的真正道德利益来讲,在观念上要学会分析有关社会与宗教的[有为法]与[[无为法]的本质区别,在道德信仰观念上,应该以地球自然法理即自然绝对真理为目标。违背这个原则的,无论以[有神论]还是[无神论],都不能作为道德信仰的目标。</P>
<P>0虽然 [无神论]信仰可以带给我们现实人类社会的支持,虽然[有为法]的[有神论],对我们的宗教感情、宗教观念、宗教形式的现实以道德的肯定,与未来有关目的的承诺,但这都不是地球伟大能量整体的利益与意志。</P>
<P>0在[有为法]的[有神论]中,这样的肯定与承诺只出于某些生命(有关人类、神灵、非人类)的态度,并不是地球及其自然力本身,因此并不具有真实本质,并不具有真正的利益,有的甚至因为违背与削弱了地球的利益意志及其作用权威,其终极后果反而不好。</P>
<P>0 [无为法]是地球自然力的直接作用,体现了地球的利益与意志及其权威,对地球本体及其自然力(无为法)的忠诚的宗教感情与宗教实践,是被地球大自然认可的条件,这是生命成为地球利益整体一部分的具体要求,具有真正的终极利益。</P>
<P>0因此,[有为法]与[无为法],是宗教界的大是大非的基本原则分歧的主要内容。</P>
<P>0古人讲过,众生命是以[无为法]而区别,也就是说,[无为法]是鉴别事物是非与利益的标准。</P>
<P>0[无为法]代表地球自然力(即地球引力)的作用,[有为法] 代表生命(包括神灵、非人类、人类)的主观能量的作用(生命主观意识与生命形态)。</P>
<P>0而所有生命(包括神灵、非人类、人类)的存在与利益,都是以地球为本体,而不是其他生命为本体,这是基本常识。</P>
<P>0[无为法]是地球自然力(即地球引力)的直接作用。牛顿明确指出:自然力就是[地球万有引力],简称为[地球引力],在古代称为[定力],合称为[地球定引力],在生命身心中称为[内定引力]。</P>
<P>0地球万有引力的作用就是[无为法] 的作用,抵制地球万有引力的能量作用称为[有为法]。</P>
<P>0[有为法]只发生于非人类中抵制地球万有引力的生命。</P>
<P>0众所周知,抵制地球万有引力的事物,会产生悬浮,导致与地球及其引力内涵的伟大精神信息能动脱离,悬浮于空中,这种状态的非人类的能量作用就是[有为法]的能量作用。</P>
<P>0[无为法]是地球自然力的作用,地球能量整体的形态是巨大的园球能量体,因为万有引力能量的不可见特征及统一概率功能,因此往往用大、无、无为、空、一、园、(及其谐音如原、元、缘)等词语代表地球。</P>
<P>0[有为法]是非人类中抵制地球万有引力的悬浮空中的生命,它们的特征是生命形态,体现为[有为法]的信仰以生命形象为权威特征(即偶像)。历史上发生的[无为法]转变为[有为法],是把地球及其自然力的功能,如:如来、普贤、地藏、观音等‘功能动词’,解释为‘权称名词’,作为悬浮空中的生命对地球生命的空中统治的名义。</P>
<P>0这样的转变,导致有关领域,地球[无为法]作用的丧失及其一系列严重后果。</P>
<P>0纠正的办法是:我们对已经成为偶像的权称(如上所述),重新解释为地球自然力的功能动词。</P>
<P>0这就需要对地球(万有)引力的能量规律科学有所认识,说明这个规律的科学,就是[地球定引力学],这是科学解释宗教[无为法]的基本理论。</P>
<P>0凡是地球自然力(地球定引力)为基本宗教理论的宗教学,称为[地球统一宗教学],</P>
<P>0以[地球定引力]力学规律作为宗教修身实践及宗教生活方式与宗教制度的内容与依据的宗教,称为[地球统一宗教]。属于[无为法]体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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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虎 2005-10-17 08:05
<P>"地球自然力的能量范畴包括整个地球的[天与地],它的本体就是地球,其质量整体超越所有生命能量。"</P><P>请教一个问题: 科学家预言, 地球终将毁灭, 地球毁灭之后, 生命如何存在呢?</P>
浪子无心 2005-10-18 21:53
<P>楼主如果想比较科学和佛教,应该把两者都搞清楚才好。用一个概念,应该尊重概念的内涵。</P><P>有为法是佛教的专有名词,指的是因缘所生法——缘起法。也就是因缘成就的一切现象。你所说的那些“无为法”的事物,如地球、自然力等等,其存在和作用也都是一定的条件所成,它们不可能亘古独存不变,总是依据不断变化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因缘)而不断地变化着。因此都归入有为法的范畴。</P><P>无为法是和有为法相对的范畴,意思是自有为法中解脱——因为断除了爱染而不再参与因缘条件的和合,远离了永不停息的因缘轮转。也就是涅磐。因为语言、体会等等都属于有为法,因此,用来形容涅磐都是能力不足的。对于无为法不需要做过多的讨论,而应该亲身体证灭苦的过程。</P><P>希望这些介绍能够增进你对佛教的认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