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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急救与否的两难与预立DNR意愿书的重要

[转帖]急救与否的两难与预立DNR意愿书的重要

急救与否的两难与预立DNR意愿书的重要
作者:陈荣基
出处:“生命双月刊”82期


 
如果病人或家属只做口头表示,没有正式签署DNR意愿书或同意书,
根据目前台湾的医疗习惯作法及医疗法第六十条/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医师还是应该会做急救的动作的。

文/陈荣基
佛教莲花临终关怀基金会董事长

  2月17日除夕日,惊见自由时报B1社会焦点版斗大的标题:【老刺客闯急诊杀医师!】副标题:【母亲送医不治,70岁老翁要报仇,被刺医师急救保命】【紧急状况?百岁母插管,未得家属同意】。原来是年近百岁的卢母孙老太太,94年11月因呼吸困难送到署立基隆医院急诊(报上没说明是患了什么病),急诊室李主任认为孙老太太呼吸困难,嘴唇及四肢末梢发绀,因此紧急予以插管,但孙老太太到95年4月间因肺炎去世。院方指当时曾告知其子卢某相关抢救程序,但卢某坚称李医师并未征询病患与家属同意即插管。卢某认为李医师不仅剥夺病患的自主权力,更以暴力造成其母重伤害致死,因而提出告诉。基隆地检署认为插管未征得家属同意,依强制罪起诉李医师。
  其实在1960年代以前,当病人呼吸困难四肢发绀时,医师只能亲切地握着病人的手,与家属一齐为病人送终。1960年代以后,各种心肺复苏术(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CPR)逐渐发明,病人纵使呼吸或心跳停止,仍有可能用CPR将病人救回。

■为免被告,医师只好忍心作CPR
  我国医疗法第六十条规定:“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即依其设备予以救治或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对于危急之病症,不得无故不应招请,或无故迟延。”从前曾有医师因为尊重癌末病人拒绝CPR的要求(也就是要求Do not resuscitate,DNR),在病人临终时没有给予CPR,结果被病人的儿子告上法庭,因此以后相延成习,只要病人在医院临终,医师大多会以CPR为病人送行,虽然明知此一动作,只有增加病人的痛苦,救不回病人的生命,但为了避免被告,只好忍心作CPR了。不想临终接受痛苦的CPR的话,最好临终时不要送来医院。但家属常怕被指责不孝,临终时明知没有效果,还是要将亲人送到医院急救,做最后的努力!
  其实,很多重症疾病,譬如:癌症、爱滋病、运动神经元萎缩症或重要器官衰竭的末期病人,临终时呼吸衰竭,CPR只会增加其痛苦,并不可能挽回病人的生命。因此立法院于2000年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赋予末期病人的自主权,可以“预立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预立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意愿书”或签署“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意愿书”,明白宣示DNR的要求,医师可以根据此DNR意愿书,在判定CPR已无医疗意义时,尊重病人的意愿,不再给予痛苦的急救措施。如果病人已昏迷,家属也可遵照病人先前表示的意愿,而签署“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让医师可以依法不再作急救。

■趁健康时,尽早思考自己的抉择
  孙老太太的案件,如果她符合末期病人的条件,且曾经签署“预立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或家属曾经签署“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则医师自当尊重病人及家属的意愿,不予插管急救。如果病人或家属只做口头表示,没有正式签署上述的DNR意愿书或同意书(医院工作人员应该协助病人或家属签署,医院应备有该意愿书或同意书),根据目前台湾的医疗习惯作法及上述医疗法第六十条/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医师还是应该会做急救的动作的。
  虽然医疗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医师应告知并获取病人或家属的同意,但因CPR为紧急救命措施,有时如一定要获得书面同意,恐怕会耽误急救的时效,因此卫生署并未将CPR列入一定要获得同意才可实施.,基于医病互信的原则,病人及家属应能谅解医师全力救人的用心。
  医师及护理师在照顾病人时,应及早教育病人以及健康的人(等得了重病或老了反而不好启齿讨论此一重要课题),尽早思考自己的抉择,早点签署“预立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各医院应有此类意愿书备索,也可到下列网站下载此意愿书
www.tho.org.twwww.lotus.org.twwww.doh.gov.tw/ ),并将其正本寄到:台北县25160淡水镇民生路45号/台湾安宁照顾协会,协会会将此意愿书电子档转送给健保局,将之注记于健保IC卡。医疗人员可读取急诊或住院病人的IC卡中此一安宁缓和医疗的意愿(医院最好随时读取病人DNR的意愿,并存留于病人的纸本及电子病历中),如果发现病人已签署“同意安宁缓和医疗”或“同意DNR”,则应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在确定病人符合末期疾病的条件时,依法不予CPR,协助病人安详往生。但对急性状况,如车祸病人,因非属“末期病人”,纵使已作IC卡之注记,还是要尽力抢救。

■临终时的生活品质,优于生命的延长
  如果医师未能尊重病人DNR的意愿,仍旧给予CPR,则可能发生李医师事后挨告,甚至挨刺的不幸事件。不久前,有家地区医院,病人已出示DNR意愿书,临终时,儿子坚持要急救,医师顺从家属的要求(没有要家属签下书面CPR的要求),给予插管急救,病人死亡后,儿子拿着病人DNR意愿书的复本,责问医师为何不尊重病人DNR的意愿而给予CPR,增加病人无谓的痛苦(他否认曾在急诊室坚持要急救)!医师诊治末期病人时,如果家属有表示要DNR,应协助其签署合法的意愿书或同意书;如果医师认为病人尚未到末期状况,仍有积极救治的意义,应妥为说明争取同意,并据以实施最好品质的医疗措施。重要争议,应做书面记录,并请家属签章确认,以免家属事后反悔,发生争议或纠纷。
  医疗人员动辄得咎,不救挨告,救也挨告!应该妥善与病人及家属沟通,依伦理及法律的规范,提供最好品质的医疗照顾。其实在病人临终时,生活的品质可能优于生命的延长,医师在此时,如能尊重病人意愿,提供安宁缓和医疗的照顾,并在临终时协助病人有尊严的死(die in dignity)或安详的往生(peaceful death),将是莫大的功德。大孝与大爱应是陪伴临终家属,协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余生,安详舍报往生。病人的死亡,并非医疗的失败,未能协助病人安详往生,才是医疗的失败。【备注】

【备注】作者为莲花临终关怀基金会董事长/台湾安宁照顾协会常务监事/台大医学院,北医附医,恩主公医院及天成医疗体系教授。
E-mail:
rongchichen@gmail.com
     

参考文献:
1. 陈荣基。医界应积极推广临终DNR的观念。慈济医学 2006;18:155-7.

《本文摘自莲花基金会“生命双月刊”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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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也遇到一位病人, 突然心律不整就昏迷了, 我們就開始電擊急救, 後來心率回來了可是神智沒回來,

後來家屬來了, 告知我們醫護人員, 不要急救, 才簽署DNR, 病患的心跳又跳了一會才停

如果事先簽署DNR, 我們就不會去電擊, 讓病患受苦. 可是現在健保局的規定, 簽署DNR的病患不應該轉入加護病房, 這又使病患及家屬對DNR的簽署遲疑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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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的事情。只有立法早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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