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百法第五位是“无为法”。无为法是於前四位九十四种有为法上进一步深化出来的理体,目的是为说明有为法的如梦如幻为佛法之独有,与世间哲学上“现象与本质”的概念有根本的区别。因为哲学上的所谓现象与本质是於一一现象(或一类)上说一一的所谓本质,因而这类理性只是相待的,永远也窥透不了真理。而佛法是以一切法的共性上提出“无为法”的,这就从究竟真实的本质上揭示了现象界的生灭,从实际理体上如实显示了绝待真理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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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法之“有”,是有生有灭;无为法之“无”也不是一无所有。因无为法也是一法,凡属一法即皆有任持自性之义,所以无为法是对有为法的一种理性的升华,不是世俗观念上的否定事象的存在,是从显明有为法生灭不实的属性上而建立的,不是离了有为法另有一个无为法能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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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四义
上节无所造作,是从无为法任持自性上来表有为法的,唯此无为法如如不动,才显示了有为法的生灭造作。所以从体用关系上看,二者是不一不异的,是相待於有为而说无为,以《对法论》中说有四种涵义。
(一)不生不灭:以简生灭法於空间上表现的生住异灭四相;
(二)无去无来:以简有为法於时间上表现的过去现在未来三世;
(三)无彼无此:以显真一法界,一切一味,没有自他对待;
(四)无得无失:以显湛然常住,如如不动,不增不减。
以此四义故得“无为”之名。
摘自:尚国衡《六种无为》